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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阜康市法院建立“诉讼财产保全”责任保险机制

发布时间:2018-02-07  来源:中国法院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中国法院新闻讯(摆华英)为降低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的门槛和成本,控制案件当事人诉讼保全的损失风险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建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。

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在判决前将财产转移、藏匿或变卖,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但为防止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,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。实践中,有些当事人经济困难,无法提供相应财产做担保,致使诉讼保全无法进行。

  “诉讼财产保全”责任保险制度规定,当事人申请保全时,可以在中国人民财产、太平洋财产等保险公司自行选择担保机构,购买保险产品,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据,承诺在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。今年伊始,已有四起案件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。

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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