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纪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
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
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泥石流灾害抢险救援工作

网恋平台打赏“恋爱对象”,钱还能要回来吗?

发布时间:2026-09-17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24年7月,杨某通过某相亲平台结识了王某。为获取王某好感,杨某两个月内陆续在该平台购买虚拟币,向王某赠送礼物,共计花费9400元。

  此后,双方通过微信继续聊天,并先后见面两次,但始终未正式确立恋爱关系。在王某的暗示和索要下,杨某又多次通过微信陆续向其转账7600元。

  后双方关系破裂,杨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17000元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平台打赏9400元:认定为一般性赠与,不予返还。

  杨某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、向王某赠送礼物,属于充值真实货币在直播间购买虚拟礼物,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,系基于对王某直播内容的喜爱或支持而作出的自愿赠与行为。

 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晓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。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明确条件(如“确立恋爱关系”等具体约定),故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。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,无法定撤销事由,对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微信转账7600元:认定为附条件赠与,应予返还。

  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时间节点等证据,法院认为该7600元与直播打赏性质不同——杨某的转账明显以双方恋爱关系的成立或稳定发展为目的,属于附条件的赠与。

  而王某从始至终并无与杨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想法,在此情形下,仍通过微信聊天向杨某索要、暗示转账,有违公序良俗。双方仅见面两次,未确定恋爱关系,赠与所附条件并未成就。王某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,判决予以返还7600元。

  争议焦点一:本案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合同?

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,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;赠与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。

  二者虽表象相似,但存在根本区别:不当得利中,受损一方的付出往往有违本意,获利一方缺少法律或合同依据;而赠与合同中,赠与人自愿处分财产,受赠人获利具有法律依据。

  本案中,杨某虽以“不当得利”起诉,但根据查明的事实,其刷礼物和转账行为在当时均为自愿作出,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。故本案应按赠与合同纠纷予以处理。

  争议焦点二:婚恋中的财物给付如何定性?

  在婚恋交往中,一方出于建立、维持或增进感情的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财物,其真实意图往往附有条件或目的——即期待与对方建立恋爱乃至婚姻关系。

  杨某与王某在相亲平台相识,在私下交往中,杨某应王某要求进行微信转账,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见面情况,足以认定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前提的财物给付。当该目的未能实现时,给付行为的基础即不复存在。

  争议焦点三:一般性赠与 vs 附条件赠与,如何区分?

  在网络直播平台中,用户基于娱乐、支持主播等目的,随机、自愿刷送的虚拟礼物,该赠与行为在完成时即告成立并履行完毕,在无证据证明赠与附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,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,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。本案中,杨某在直播平台为王某刷送的价值9400元的礼物,系其在平台公开场景下作出的自愿消费行为,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赠与附有明确条件,故该部分款项不予返还。

  与平台打赏不同,私下交往中的大额财物给付,应当结合给付背景、目的、金额、方式及双方沟通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。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给付系以缔结婚恋关系为条件,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;所附条件未成就时,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,应予返还。本案中,杨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的7600元,发生于双方线下见面后的私密聊天阶段,结合王某在聊天中的索要行为、转账金额、时间节点及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等事实,该款项具有以缔结恋爱关系为目的的属性。现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,该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,王某继续占有该部分款项缺乏合法依据,依法应予返还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
 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
 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,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